一、鞍山师院经费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做好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在认真贯彻勤俭办学方针,认真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以学院为整体,统筹安排使用各类、各项经费。
建立在院长领导下的经济核算体系和经济责任制。由院长全面领导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并签字审批预、决算和处理其他财经方面的重大问题。
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初根据市财政预算给我院的经费指标,在全方位考虑收支平衡和留足人员经费的前提下,把当年的公用经费指标以院内预算的形式分配到有关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由财务处控制经费使用进度,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批支出。对于超出预算的经费,必须经院长同意方能支出。
财务处是全院经费的管理中心,院内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部门的财务经费均由财务处集中管理,以保证经费收支的合法性。院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会工作要接受财务处的检查指导,并定期向财务处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为保证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经费收支必须有法规或有关文件作为依据。对于合法又可能的经费支出财务部门应给予支持;对于违反规定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资金支付。
为严肃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要求院内各单位不得私自设立违纪的“小金库”。如果检查出存在此类“小金库”,不仅没收其违纪所得,而且按违纪所得金额处以罚款,有关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西校区”、“北校区”、“附中”的财务科(室)属财务处派出机构,可在相应的区域行使财务会计职能,办理财务会计业务,相应区域的有关领导可在其权限内审批经费开支。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财务处要依据有关法规文件加强监督和管理,如有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鞍山师范学院
2000年4月6日